民眾海外就醫皆採國內醫學中心給付水準計算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上限,有欠公平,經審計部促請改善,已改依各層級醫院及診所平均支付費用為核退上限,以維護健保資源
審計部查核發現,民眾海外就醫返國後向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皆以國內醫學中心給付水準計算核退上限,有欠公平,經函請健保署檢討改善。嗣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改依各層級醫院及診所平均支付費用計算核退上限,維護健保有限資源。
依健保法第55條第2項規定,保險對象於海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得於返國後檢具相關資料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其核退金額上限,依原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皆以國內醫學中心平均支付費用計算,超過部分不予給付。惟審計部查核發現,健保給付國內就醫之費用標準,係依醫療院所層級別不同而有所差異,如民國(下同)105年第4季健保支付醫學中心、診所門診每人次平均費用差距達1,493元,然國外就醫核退醫療費用均採醫學中心平均支付費用為上限,有欠公平,經函請健保署檢討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衛生福利部業於106年12月4日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自107年1月1日起改依各層級醫院及診所平均支付費用計算海外就醫醫療費用之核退上限,以維護健保有限之資源。
依健保法第55條第2項規定,保險對象於海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得於返國後檢具相關資料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其核退金額上限,依原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皆以國內醫學中心平均支付費用計算,超過部分不予給付。惟審計部查核發現,健保給付國內就醫之費用標準,係依醫療院所層級別不同而有所差異,如民國(下同)105年第4季健保支付醫學中心、診所門診每人次平均費用差距達1,493元,然國外就醫核退醫療費用均採醫學中心平均支付費用為上限,有欠公平,經函請健保署檢討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衛生福利部業於106年12月4日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自107年1月1日起改依各層級醫院及診所平均支付費用計算海外就醫醫療費用之核退上限,以維護健保有限之資源。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中央健康保險署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勞健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