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部分市民活動中心收費管理欠周及活化進度落後,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訂定非公務活動收費標準,並積極推動活化轉型計畫,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提升公產使用效能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部分社團以里辦公處名義於市民活動中心舉辦非公務活動未繳納場地使用費,及自105年起執行活化轉型計畫,惟尚無完成案例等,經促請研謀改善。已將舉辦非公務活動租借場地納入收費範圍,並積極推動委外經營、轉型再利用等活化措施,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提升公產使用效能。
新北市政府為提升政府服務效能及市民育樂功能,興建市民活動中心供辦理各項公務及文化藝術展演活動,截至民國(下同)104年12月底止,轄內計有市民活動中心332間、面積11萬餘平方公尺,並自105年起協助各區公所檢視活動中心使用現況,以提升功能進行活化。新北市審計處於105年8月及106年3月查核發現,部分社團長期以里辦公處名義於市民活動中心舉辦非公務活動,惟未繳納場地使用費;另經各區公所自行檢視使用率偏低者,計有石門區山溪等6座市民活動中心,原計畫自105年起每年完成活化轉型2座,惟截至106年3月底止,尚無完成案例,經分別於105年9月8日及106年6月3日函請新北市政府研謀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新北市政府已於106年3月30日函知各區公所除配合市政府政策或與所屬機關合辦之活動外,不宜以公務活動認定而免收場地費,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每年增加場地使用費收入約84萬元。另截至106年10月底止,已完成石門區山溪、泰山區楓樹等2座市民活動中心委外經營,年租金計31萬餘元;又新莊區頭前、樹林區保安、土城區頂埔及林口區東勢等4座市民活動中心,已轉型為陽光重建中心、藝文創作展覽空間、市場及羽球場等多元利用場地,提升公產使用效能。
新北市政府為提升政府服務效能及市民育樂功能,興建市民活動中心供辦理各項公務及文化藝術展演活動,截至民國(下同)104年12月底止,轄內計有市民活動中心332間、面積11萬餘平方公尺,並自105年起協助各區公所檢視活動中心使用現況,以提升功能進行活化。新北市審計處於105年8月及106年3月查核發現,部分社團長期以里辦公處名義於市民活動中心舉辦非公務活動,惟未繳納場地使用費;另經各區公所自行檢視使用率偏低者,計有石門區山溪等6座市民活動中心,原計畫自105年起每年完成活化轉型2座,惟截至106年3月底止,尚無完成案例,經分別於105年9月8日及106年6月3日函請新北市政府研謀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新北市政府已於106年3月30日函知各區公所除配合市政府政策或與所屬機關合辦之活動外,不宜以公務活動認定而免收場地費,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每年增加場地使用費收入約84萬元。另截至106年10月底止,已完成石門區山溪、泰山區楓樹等2座市民活動中心委外經營,年租金計31萬餘元;又新莊區頭前、樹林區保安、土城區頂埔及林口區東勢等4座市民活動中心,已轉型為陽光重建中心、藝文創作展覽空間、市場及羽球場等多元利用場地,提升公產使用效能。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