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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興建港警辦公廳舍,完工驗收後因承商耽延使用執照申辦作業致遲未啟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使用單位已進駐使用並強化建築工程各項執照控管機制

港警辦公廳舍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高雄港務分公司(下稱高雄港務分公司)辦理「港警辦公廳舍興建工程」,因使用執照尚未取得致遲未啟用,經促請檢討改善。辦公廳舍業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6日進駐使用並強化建築工程各項執照控管機制。
高雄港務分公司為因應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計畫區內之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所屬第六貨櫃中心中隊(下稱第六貨櫃中心中隊)原辦公廳舍不敷使用,於101年12月14日發包興建港警廳舍工程,於104年4月3日完工、同年12月8日驗收完成,結算金額1億5,714萬餘元。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工程完工驗收後承商未積極處理使用執照申辦作業及協調使用單位儘早進駐,致辦公廳舍驗收後逾2年仍未啟用,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高雄港務分公司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已積極協調第六貨櫃中心中隊於106年7月26日進駐辦公,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業於106年10月6日通函所屬各港務分公司爾後辦理建築工程採購契約時,增訂承商辦理各項執照申請、補(送)件時程與收取工程尾款前應完成使用執照取得作業及相關逾期罰款規範,強化建築工程各項執照控管機制。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暨所屬高雄港務分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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