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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辦理簡易水土保持案件審查控管機制未臻周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檢討修正標準作業流程,強化內部控制機制,有效提升行政效率

宜蘭縣政府修正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標準作業流程圖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下稱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宜蘭縣政府為辦理簡易水土保持案件審查,訂有宜蘭縣政府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標準作業流程,惟其處理期限相關規範未盡完備,致部分案件審查期間過長,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作業流程,強化相關管控機制。
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略以: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條文內所定之開發利用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宜蘭縣政府為加強簡易水土保持案件審查之內部控制作業,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份訂定宜蘭縣政府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標準作業流程(下稱作業流程),分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面初審、現場勘查及文件複審等3個階段,作業期限為45天。宜蘭縣審計室於106年1月查核發現,105年度審查案件計151件,惟因作業流程未敘明機關各階段作業期限,致其中19件自收件日至核定日之作業天數分別為48天至136天,均超逾45天,經於106年3月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宜蘭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宜蘭縣政府業於106年5月16日修正作業流程,除就3階段作業期限分別予以明確規範外,並對於書面初審、現場勘查及文件複審2個階段之通知申請人補正期限各核予10天,以作為案件管控之準據。據該府統計,106年6月至10月底受理490件,自案件收件日至審查核定日期限均不逾45天,有效提升行政效率。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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