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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部分鄉鎮市公所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足額提撥或研採改善措施,維護勞工退休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常見問答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部分鄉鎮市公所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有不足情形,經函請嘉義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已足額提撥,或提高提撥率,或採分年編列預算補足,維護勞工退休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略以,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退休金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嘉義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6年2月間查核發現,嘉義縣18個鄉鎮市公所,除太保市及梅山鄉等2公所已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外,朴子市等16公所尚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1億2,748萬餘元,影響勞工退休權益,經於106年5月間函請嘉義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該府督促改善結果,截至106年11月底止,六腳鄉、竹崎鄉、番路鄉及大埔鄉等4公所已足額提撥382萬餘元,朴子市、大林鎮、東石鄉、鹿草鄉及水上鄉等5公所已由每年2%至6%之提撥率提高至3%至15%,布袋鎮、民雄鄉、溪口鄉、新港鄉、義竹鄉、中埔鄉及阿里山鄉等7公所107年度已編列預算增額提撥1,207萬元,餘將持續分期編列預算補足,該府將賡續加強督促所轄鄉鎮市公所確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維護勞工退休權益。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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