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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分業務主管機關未落實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流程,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業已督促補正複評並確實遵行制度規範

財政部公告104年迄今通過減稅法案稅式支出評估辦理情形
審計部查核發現,中央部分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其所研擬之可行性與效益分析及稅收損失估算等資料,未依規定程序俟財政部複評通過後,再陳送行政院審查,經促請檢討改善。業已補正完成或刻正補辦複評中,並請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依規定流程辦理評估作業。
行政院為健全財政,並增進整體經濟效益,於民國(下同)92年7月18日訂頒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其第4點規定,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於研議可行並具效益後,應將研議之可行性與效益分析及稅收損失估算等資料,移請財政部評估,經確認可行後,將評估方案及擬訂之法規循程序陳送行政院審查。審計部於106年4月間查核發現,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等5項租稅減免法案,業務主管機關未依上開規定流程辦理,逕於財政部完成複評其所送稅式支出評估相關資料前,即將法案函送行政院審查,且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尚未待財政部完成複評結果,即送請立法院審議,允宜遵行制度規範流程,經於106年8月25日函請行政院秘書長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其中4案業已補正完成財政部之複評作業,餘1案刻正補辦複評中;另財政部已於106年11月22日函請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依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完成稅式支出(含實施成效)評估相關作業流程,並將報告內容公開於機關網站。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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