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未落實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督檢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會同警政、監理單位加強管理及督檢作業,並於契約內增列條款,維護身心障礙學生權益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未落實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督檢作業,致承商自行變更接送時間,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會同警政、監理單位加強管理及督檢作業,並於契約內增列身心障礙交通車適用學生保障條款,維護身心障礙學生權益。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為照顧桃園市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國中小學生,委託龍潭國小辦理桃園市民國(下同)10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車租車方案勞務採購案,決標金額1,521萬餘元,租用36輛交通車,提供學生接送服務。依契約規定,學生搭車路線經協商完成後不得任意更動,視實際情形所為之調整,需報機關同意;廠商並應配合學校作息時間與學生學習需求依核定路線準時接送學生上下學。桃園市審計處於105年10月查核發現,教育局及學校未落實履約管理與善盡監督考核廠商責任,部分路線得標廠商未報經同意,逕自變更接送學生時間,肇致部分學生需提早1小時出門,或延後1個小時放學,嚴重影響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及人身安全,經於106年2月1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結果,教育局已於106年6月20日完成36條路線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訪視,針對違約之8路線開罰14萬餘元;並自106年9月1日起,會同警政、監理單位加強管理及督檢作業,截至同年10月31日止,辦理路邊攔檢聯合稽查及到校督檢26次,並於契約內增列身心障礙交通車適用學生保障條款,廠商如有違規事項,機關可拒絕搭乘,學生及隨車人員可利用其他交通方式替代,費用由廠商全額負擔,且該次車資不予計算,維護身心障礙學生權益。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為照顧桃園市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國中小學生,委託龍潭國小辦理桃園市民國(下同)10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車租車方案勞務採購案,決標金額1,521萬餘元,租用36輛交通車,提供學生接送服務。依契約規定,學生搭車路線經協商完成後不得任意更動,視實際情形所為之調整,需報機關同意;廠商並應配合學校作息時間與學生學習需求依核定路線準時接送學生上下學。桃園市審計處於105年10月查核發現,教育局及學校未落實履約管理與善盡監督考核廠商責任,部分路線得標廠商未報經同意,逕自變更接送學生時間,肇致部分學生需提早1小時出門,或延後1個小時放學,嚴重影響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及人身安全,經於106年2月1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結果,教育局已於106年6月20日完成36條路線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訪視,針對違約之8路線開罰14萬餘元;並自106年9月1日起,會同警政、監理單位加強管理及督檢作業,截至同年10月31日止,辦理路邊攔檢聯合稽查及到校督檢26次,並於契約內增列身心障礙交通車適用學生保障條款,廠商如有違規事項,機關可拒絕搭乘,學生及隨車人員可利用其他交通方式替代,費用由廠商全額負擔,且該次車資不予計算,維護身心障礙學生權益。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交通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