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未能有效禁止未合法旅館業者持續營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研訂行政執行作業要點,採取限期歇業及停止供水供電等措施,遏止非法經營,維護民眾住宿安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下稱觀傳局)辦理未合法旅館稽查,其中部分業者經多次裁罰,仍有持續營業情形,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研訂行政執行作業要點,採取限期歇業及停止供水供電等遏止非法營業之措施。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規定略以,未領取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以罰鍰,並勒令歇業,仍繼續營業者,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措施。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查核發現,觀傳局於102至104年度(至10月底止)辦理未合法旅館稽查共計1,259家次,查核結果,查無實證者計1,064家次,占稽查家次比率達84.51%,惟部分不合法業者仍持續於訂房網站刊登訂房資訊,且有旅客發表住宿評論,顯示仍有營業情事;又經稽查確有違法經營情事並遭裁罰者計166家,其中有16家業經裁罰2次以上,顯示未合法旅館業者經裁罰後,仍有持續營業之情事,然觀傳局均僅處以罰鍰而未依上開規定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經於105年2月4日函請觀傳局研謀善策妥處。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後續辦理情形,觀傳局已於105年3月函請旅宿網站平臺業者刪除未合法旅館資訊,並積極針對上開曾遭裁罰之未合法旅館辦理追蹤查核,自105年2月起共裁罰20家重複違規業者,罰鍰計532萬元,另於106年9月28日訂定「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處理非法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行政執行作業要點」,規定未合法旅館第1次查獲後即處以20萬元怠金,第2次查獲繼續營業者則處以30萬元怠金,並於每次處怠金時,限3日內歇業,第3次查獲仍繼續營業者,得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及電力等相關措施,以有效遏止非法經營,維護民眾住宿安全。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規定略以,未領取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以罰鍰,並勒令歇業,仍繼續營業者,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措施。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查核發現,觀傳局於102至104年度(至10月底止)辦理未合法旅館稽查共計1,259家次,查核結果,查無實證者計1,064家次,占稽查家次比率達84.51%,惟部分不合法業者仍持續於訂房網站刊登訂房資訊,且有旅客發表住宿評論,顯示仍有營業情事;又經稽查確有違法經營情事並遭裁罰者計166家,其中有16家業經裁罰2次以上,顯示未合法旅館業者經裁罰後,仍有持續營業之情事,然觀傳局均僅處以罰鍰而未依上開規定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經於105年2月4日函請觀傳局研謀善策妥處。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後續辦理情形,觀傳局已於105年3月函請旅宿網站平臺業者刪除未合法旅館資訊,並積極針對上開曾遭裁罰之未合法旅館辦理追蹤查核,自105年2月起共裁罰20家重複違規業者,罰鍰計532萬元,另於106年9月28日訂定「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處理非法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行政執行作業要點」,規定未合法旅館第1次查獲後即處以20萬元怠金,第2次查獲繼續營業者則處以30萬元怠金,並於每次處怠金時,限3日內歇業,第3次查獲仍繼續營業者,得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及電力等相關措施,以有效遏止非法經營,維護民眾住宿安全。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