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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卓蘭鎮公所辦理水源保育回饋金發放作業規定未盡周妥,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回饋規範,以符公平正義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轄內鯉魚潭水庫保護區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卓蘭鎮公所(下稱卓蘭鎮公所)辦理水源保育與回饋金發放作業,其中直接回饋個人項目,居住事實認定標準未盡周妥,與回饋金設置用途未合。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回饋規範,並覈實辦理,以符公平正義。
經濟部民國(下同)99年3月18日函釋規定,有關個人直接回饋事項經費發放原則,應檢附所補助之保護區內居民(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名冊外,應依辦理事項檢附其他證明文件。卓蘭鎮公所為運用鯉魚潭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回饋金,辦理水資源保育、醫療保健及電費、居民生活補助金等項目,於103年7月11日依據經濟部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提報分類表訂定103年度苗栗縣鯉魚潭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卓蘭鎮公所水源保育與回饋金個人回饋發放作業辦法(下稱該作業辦法),該作業辦法第伍點規定,現金回饋發放對象以戶籍所在水源保護區內且有居住事實為限。苗栗縣審計室104年9月查核發現,卓蘭鎮公所103年度編列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預算5,608萬餘元,其中直接回饋個人生活補助金3,000萬元,惟部分居民請領生活補助金所檢附之102年度電信費、瓦斯費等收據,所載地址非位於保護區內,居住事實認定標準未盡周妥,經於104年12月7日函請檢討改善。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卓蘭鎮公所已於105年3月22日修正該作業辦法,增訂直接回饋個人條件,所檢附之各類收據所載消費地址以保護區範圍內為限,及居住事實認定查證程序等。另於106年10月底完成受理105年度個人生活補助金申請作業,按修正後回饋規範,覈實辦理,據該公所統計104、105年度補助金額較103年度合計減少161萬餘元,保障實際居住民眾權益,以符公平正義。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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