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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訂定社會住宅承租資格未盡周延,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於出租辦法增訂排富條款,促進社會住宅資源之合理分配

臺中市北屯區東山段社會住宅個案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市發展局)所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未考量個人及家庭成員財產狀況,恐有排擠優先需求對象之虞,經函請檢討改善。都市發展局已於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增訂排富條款。
依住宅法第28條規定略以,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財產基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民國(下同)106年1月11日修正為第25條]。臺中市政府為保障市民居住權益及提升居住品質,於105年度編列預算1億7,514萬餘元,規劃於豐原安康段等16處地點新建6千餘戶社會住宅。臺中市審計處於105年12月間查核發現,都市發展局105年7月6日訂定之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須符合該條所訂之年齡、戶籍、所得、未享有政府補助或補貼,及家庭成員在臺中市無自有住宅等條件。惟未考量申請者個人及家庭成員所擁有之財產狀況(如擁有其他縣市之不動產),據以限制承租資格,經於106年1月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都市發展局已於106年9月21日修正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5條,明訂申請人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不動產,須低於受理申請當年度臺中市公告之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金額,促進社會住宅資源之合理分配。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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