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延宕多年未准駁核定民營企業續租原住民保留地,且任令繼續使用收益,累計巨額租金應收未收,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就轄內原住民保留地出租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泥公司)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泥公司)興辦礦業,惟未依規定徵收續租申請期間之租金,及花蓮縣政府就各該公司續租之申請,延遲4年不為准駁之核定,行政作為延宕,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轄富世段74地號等168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面積125公頃,由亞泥公司及台泥公司承租作為礦業用地,租期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至99年間屆滿,各該公司因經濟部核准採礦期限仍為存續,爰申請續租,經該公所審查同意後,於99年9月陳報花蓮縣政府核定,惟該府為落實縣長於99年10月施政總報告所提出不允許舊礦區展延之政策,持續4年餘消極不為准駁之核定,行政作為延宕。又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經核定租用有案,到期依法申租尚未核定期間,准繼續徵收租金。惟該府未督導秀林鄉公所依規定徵收租金。
花蓮縣審計室於104年4月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延宕多年未准駁核定民營企業續租原住民保留地,任令上述公司繼續使用收益,且未督導秀林鄉公所依規定徵收租金,經於104年6月函請花蓮縣政府查明妥處後,該府經縣長批示「否准續租」,惟後續未曾提案討論不同意續租後之處理方式,且累計應收未收租金計2億2,117萬餘元,爰於105年8月17日依審計法規定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6年10月11日糾正花蓮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59期)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轄富世段74地號等168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面積125公頃,由亞泥公司及台泥公司承租作為礦業用地,租期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至99年間屆滿,各該公司因經濟部核准採礦期限仍為存續,爰申請續租,經該公所審查同意後,於99年9月陳報花蓮縣政府核定,惟該府為落實縣長於99年10月施政總報告所提出不允許舊礦區展延之政策,持續4年餘消極不為准駁之核定,行政作為延宕。又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經核定租用有案,到期依法申租尚未核定期間,准繼續徵收租金。惟該府未督導秀林鄉公所依規定徵收租金。
花蓮縣審計室於104年4月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延宕多年未准駁核定民營企業續租原住民保留地,任令上述公司繼續使用收益,且未督導秀林鄉公所依規定徵收租金,經於104年6月函請花蓮縣政府查明妥處後,該府經縣長批示「否准續租」,惟後續未曾提案討論不同意續租後之處理方式,且累計應收未收租金計2億2,117萬餘元,爰於105年8月17日依審計法規定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6年10月11日糾正花蓮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59期)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原住民、國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