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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市縣轄內公私立幼兒園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配置廚工,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配置廚工之幼兒園比率已提升,增進幼兒飲食之衛生與品質

學校附設幼兒園餐飲宣導海報
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查核發現,部分市縣轄內公私立幼兒園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配置廚工,經函請各該市縣政府妥為處理或檢討改進。已積極輔導轄內幼兒園依規定落實辦理,嗣配置廚工之園所比率已提升,增進幼兒飲食之衛生與品質。
囿於幼兒之咀嚼機能尚在發展,消化系統亦未發育完全,需特別費心製備幼兒餐飲,廚工為提供安全衛生餐點之第一線把關人員,為因應此一需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規定,幼兒園應置廚工。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間查核發現,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等9市縣,104學年度轄內公私立幼兒園共計3,040所,已配置廚工者為2,697所,其中實際配置廚工之幼兒園占轄內幼兒園總數比率未達90%者,計有桃園市、高雄市、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等5市縣,經分別函請各該市縣政府檢討改進。
嗣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追蹤轄審市縣政府改善結果,前揭9市縣政府持續督促園所依規定辦理,106學年度轄內公私立幼兒園共計2,971所,已配置廚工者2,819所,各該市縣配置廚工之園所數比率均較104學年度提升(詳附表),其中苗栗縣已由104學年度86.74%改善至100.00%,桃園市由87.21%改善至99.65%,嘉義縣由87.74%改善至97.83%,屏東縣由83.56%改善至94.94%,有助於增進幼兒飲食之衛生與品質。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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