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彰化縣取得私有既成道路基金會,已多年未辦理相關業務,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辦理解散並悉數收繳清算後結餘款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財團法人彰化縣取得私有既成道路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係由彰化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4年6月捐助1,000萬元成立,自97年起已無辦理取得私有既成道路等相關業務,惟未檢討其存續之必要性,經促請研謀改善。業經該府評估已無存續之必要性,並辦理解散及收繳清算後結餘款。
依預算法第41條規定略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評估以前年度捐助之效益。按彰化縣政府為利取得轄區內私有既成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據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於94年6月捐助1,000萬元,成立財團法人彰化縣取得私有既成道路基金會。彰化縣審計室於104年6月間查核發現,內政部營建署已於97年8月26日轉知各縣市政府上開計畫試辦期間已屆滿,且該財團法人自97年起已無辦理取得私有既成道路等相關業務,惟該府未依上開規定覈實評估以前年度捐助效益,並檢討其存續之必要性,經於104年6月、105年6月及106年4月函請彰化縣政府檢討妥處。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府經評估基金會無存續之必要,基金會業於105年12月召開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辦理解散,並由該府派任之董事擔任清算人,於106年6月間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截至同年10月止已將清算結餘款1,114萬餘元悉數繳回該府。
依預算法第41條規定略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評估以前年度捐助之效益。按彰化縣政府為利取得轄區內私有既成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據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於94年6月捐助1,000萬元,成立財團法人彰化縣取得私有既成道路基金會。彰化縣審計室於104年6月間查核發現,內政部營建署已於97年8月26日轉知各縣市政府上開計畫試辦期間已屆滿,且該財團法人自97年起已無辦理取得私有既成道路等相關業務,惟該府未依上開規定覈實評估以前年度捐助效益,並檢討其存續之必要性,經於104年6月、105年6月及106年4月函請彰化縣政府檢討妥處。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府經評估基金會無存續之必要,基金會業於105年12月召開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辦理解散,並由該府派任之董事擔任清算人,於106年6月間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截至同年10月止已將清算結餘款1,114萬餘元悉數繳回該府。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革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