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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補助臺中市政府辦理大肚區華南路新闢工程,非按工程實際進度撥付補助經費,致鉅額資金長期滯存地方政府,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收回無需支用款項4,903萬餘元,並落實補助款控管機制

臺中市大肚區華南路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下稱二工處)補助臺中市政府辦理大肚區華南路新闢工程,非按工程實際進度撥付工程款,致鉅額資金長期滯存地方政府,且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長達6年,亦未積極辦理後續督導考核作業,經促請檢討改善,業已先後收回4,903萬餘元,並落實補助款控管機制。
依據行政院民國(下同)95年1月24日修正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應依各項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且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二工處補助臺中市政府辦理大肚區華南路新闢工程,92年11月18日將尚未辦理發包作業之工程補助經費3億3,550萬餘元,全數撥付予該府,且工程迄至99年4月13日始辦理開工,於99年度支付第1次工程款,3億餘元之鉅額資金滯留臺中市政府長達6年餘;又截至101年底止僅實際支付2億6,141萬餘元,且未就無需支用之補助款通知臺中市政府繳回,核與上開補助辦法規定未合。經交通建設審計處函請公路總局督促二工處適時核算及追還無需支用款項,並強化及落實控管機制。
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二工處已檢討加強補助地方工程款控管機制,本案無需支用款項4,903萬餘元,業於106年1月4日全數收回繳庫。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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