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未研訂飼主不擬續養犬貓送交收容處理之相關收費機制,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收費標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下稱動保處)未依規定研議訂定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續養犬貓之相關收費機制,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收費標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動保處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動物之家,收容政府及民眾捕捉、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民國(下同)101至102年度管理收容犬貓之實際支用經費[含飼料費、疾病醫療費、媒合認(領)養作業費及執行安樂死等]分別為255萬餘元、343萬餘元。臺中市審計處於103年9月間查核發現,101至103年度9月底止飼主不擬續養犬貓而送交動物之家收容數量分別為1,454隻、1,697隻、1,053隻,占收容犬貓總量之比率分別為15.30%、17.11%、17.66%,該處未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研議訂定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續養犬貓之相關收費機制,經於103年12月10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動保處已於105年5月24日訂定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對不擬續養犬貓之飼主收取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費用,並搭配網路平台媒合,為犬貓尋覓新飼主。經統計自105年5月28日至106年9月底止,因飼主不續養而送交收容之犬貓計265隻,收取費用40萬餘元,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動保處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動物之家,收容政府及民眾捕捉、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民國(下同)101至102年度管理收容犬貓之實際支用經費[含飼料費、疾病醫療費、媒合認(領)養作業費及執行安樂死等]分別為255萬餘元、343萬餘元。臺中市審計處於103年9月間查核發現,101至103年度9月底止飼主不擬續養犬貓而送交動物之家收容數量分別為1,454隻、1,697隻、1,053隻,占收容犬貓總量之比率分別為15.30%、17.11%、17.66%,該處未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研議訂定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續養犬貓之相關收費機制,經於103年12月10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動保處已於105年5月24日訂定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對不擬續養犬貓之飼主收取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費用,並搭配網路平台媒合,為犬貓尋覓新飼主。經統計自105年5月28日至106年9月底止,因飼主不續養而送交收容之犬貓計265隻,收取費用40萬餘元,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施政主題細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保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