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尚待加強,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補徵稅款及加強稅籍稽查,維護租稅公平

新北市供作批發零售使用不適用田賦免徵優惠之土地空照圖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對於列管適用田賦優惠之土地,部分供作批發零售等用途,不符土地稅賦優惠條件,暨部分已辦理臨時工廠登記或未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無房屋稅號,致漏未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釐正稅籍資料及補徵稅額,並加強實地查核與勾稽課稅資料,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掌握稅源。
依土地稅法第22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等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規定者,亦同;另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財政部民國(下同)69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35758號函釋略以,房屋凡供營業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新北市審計處105年10月查核發現,稅捐處105年度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列管適用免徵田賦優惠之土地,供作批發零售等用途之建物使用;部分已辦理臨時工廠登記或未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查無房屋稅號,致漏未適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等流失稅源情事,經於106年1月2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稅捐處改善情形,自106年2月至9月底止,已完成清查及辦理相關稅籍資料釐正,補徵地價稅暨房屋稅計390件,金額4,654萬餘元,並運用政府機關資訊系統資料,加強通報聯繫與勾稽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掌握稅源。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