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辦理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區內道路完工後因驗收瑕疵未改正致無法開通,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完成驗收並開放通行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辦理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因特定區內道路工程驗收瑕疵未改正致無法開通,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另案發包辦理道路缺失改正工程並完成驗收,開放區內道路供民眾通行,便利鄰近鄉鎮區域之交通運輸。
彰化縣政府為藉由大眾運輸建設帶動彰南地區區域發展,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7日發包辦理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預定完成183公頃之土地開發,並計畫以2億5,676萬餘元興建特定區內之道路設施,工程於100年10月13日開工,105年2月24日竣工。彰化縣審計室於105年10月查核發現,上開工程於105年8月1日辦理初驗缺失複驗後,承攬廠商因財務問題未配合辦理道路工程瑕疵改正,該府亦未積極採行適當措施以完成驗收作業,致特定區內道路無法開通,經於105年11月21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彰化縣政府已於106年3月30日另案發包辦理特定區內道路驗收缺失改正工程,經完成交通履勘及工程驗收後,業於同年10月1日全面開放區內道路供民眾通行,便利鄰近鄉鎮區域之交通運輸,並已依契約規定向原承攬廠商扣留驗收缺失之改正費用1,425萬元,以維護機關權益。
彰化縣政府為藉由大眾運輸建設帶動彰南地區區域發展,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7日發包辦理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預定完成183公頃之土地開發,並計畫以2億5,676萬餘元興建特定區內之道路設施,工程於100年10月13日開工,105年2月24日竣工。彰化縣審計室於105年10月查核發現,上開工程於105年8月1日辦理初驗缺失複驗後,承攬廠商因財務問題未配合辦理道路工程瑕疵改正,該府亦未積極採行適當措施以完成驗收作業,致特定區內道路無法開通,經於105年11月21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彰化縣政府已於106年3月30日另案發包辦理特定區內道路驗收缺失改正工程,經完成交通履勘及工程驗收後,業於同年10月1日全面開放區內道路供民眾通行,便利鄰近鄉鎮區域之交通運輸,並已依契約規定向原承攬廠商扣留驗收缺失之改正費用1,425萬元,以維護機關權益。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