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部分鄉鎮市公所財產管理單位未落實公有土地之檢核管理,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依相關財產管理作業規範加強公有土地管理,確保公產產權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苗栗市等8個鄉鎮市公所財產管理單位,未落實公有土地之檢核及管理維護,致發生土地帳列筆數與地政機關登記資料不符之情事,經函請各該公所檢討改善。已補登、釐正並依相關財產管理作業規範加強管理,確保公產產權。
苗栗縣苗栗市、頭份市、苑裡鎮、竹南鎮、後龍鎮、大湖鄉、頭屋鄉及三義鄉等8個鄉鎮市公所,除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苗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外,苗栗市公所尚自行訂定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作為管理公有財產之準據。苗栗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至11月查核發現,上開苗栗縣苗栗市等8個公所帳列公務用、公共用及非公用土地計16,027筆、面積7,453,737平方公尺、價值160億3,501萬餘元,惟財產管理單位未依上開財產管理相關作業規範落實公有土地之檢核及管理維護,致發生158筆土地未登帳管理、部分土地產籍資料與地政機關資料登載不符等情事,經分別於105年11月至106年2月間函請各該鄉鎮市公所檢討改善。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106年2月至9月底止,上開苗栗市等8個公所已補登土地帳計158筆、面積129,823平方公尺、價值3億7,537萬餘元;清查後釐正產籍資料計2,360筆(土地重測、分割總面積及價值不變)。另亦於106年2月至9月間訂定公有土地清查計畫,將確實依財產管理相關作業規範加強辦理公有土地檢核管理,確保公產產權。
苗栗縣苗栗市、頭份市、苑裡鎮、竹南鎮、後龍鎮、大湖鄉、頭屋鄉及三義鄉等8個鄉鎮市公所,除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苗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外,苗栗市公所尚自行訂定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作為管理公有財產之準據。苗栗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至11月查核發現,上開苗栗縣苗栗市等8個公所帳列公務用、公共用及非公用土地計16,027筆、面積7,453,737平方公尺、價值160億3,501萬餘元,惟財產管理單位未依上開財產管理相關作業規範落實公有土地之檢核及管理維護,致發生158筆土地未登帳管理、部分土地產籍資料與地政機關資料登載不符等情事,經分別於105年11月至106年2月間函請各該鄉鎮市公所檢討改善。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106年2月至9月底止,上開苗栗市等8個公所已補登土地帳計158筆、面積129,823平方公尺、價值3億7,537萬餘元;清查後釐正產籍資料計2,360筆(土地重測、分割總面積及價值不變)。另亦於106年2月至9月間訂定公有土地清查計畫,將確實依財產管理相關作業規範加強辦理公有土地檢核管理,確保公產產權。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苗栗市等8個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