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未落實查核營建工程之契約雙方有無依規定繳納印花稅,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徵補,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新竹縣政府之營建工程案件無印花稅繳納資料,恐有印花稅稅基流失之情事,經促請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下稱稅捐局)查明妥處,已完成徵補,維護租稅公平。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第7條第3款規定:「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新竹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間洽請新竹縣政府提供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資料,並與稅捐局提供通知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清冊勾稽結果,核有84筆承攬營建工程案件無印花稅繳納資料,經於106年1月26日函請釐清契約雙方有無依上開規定繳納印花稅並查明妥處。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稅捐局於106年2月起以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查調結果,前開84筆承攬營建工程案件,含起造人及承造人各84家,其中營業地設籍新竹縣之起造人計有36家、承造人計有14家,該局已將轄區內案件列入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之查核對象,於106年5間完成清查及徵補作業,總計補徵印花稅42筆,補徵金額599萬餘元,其餘非設籍新竹縣之案件已於106年10月通報相關稅捐稽徵單位查核參考,以加強印花稅檢查作業,維護租稅公平。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第7條第3款規定:「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新竹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間洽請新竹縣政府提供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資料,並與稅捐局提供通知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清冊勾稽結果,核有84筆承攬營建工程案件無印花稅繳納資料,經於106年1月26日函請釐清契約雙方有無依上開規定繳納印花稅並查明妥處。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稅捐局於106年2月起以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查調結果,前開84筆承攬營建工程案件,含起造人及承造人各84家,其中營業地設籍新竹縣之起造人計有36家、承造人計有14家,該局已將轄區內案件列入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之查核對象,於106年5間完成清查及徵補作業,總計補徵印花稅42筆,補徵金額599萬餘元,其餘非設籍新竹縣之案件已於106年10月通報相關稅捐稽徵單位查核參考,以加強印花稅檢查作業,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