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加水站衛生管理稽查檢驗項目,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將重金屬及溴酸鹽納列稽查,並訂定加水站衛生管理辦法,保障民眾飲水安全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以下簡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加水站飲用水衛生管理,稽查檢驗項目及制度未臻完備,經促請研謀改善,已將重金屬含量及溴酸鹽限量納入水質檢驗項目,並訂定嘉義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辦法,健全加水站衛生管理措施,保障民眾飲水安全。
依據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第4條訂有「砷」等6種重金屬最大容許量;同法第6條訂有溴酸鹽限量:0.01ppm以下。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下同)102年7月18日環署毒字第1020061807號函衛生福利部略以,建請督促地方政府訂定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以維護水質安全。嘉義市審計室於102年10月及104年4月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加水站管理未將重金屬含量、溴酸鹽限量納入水質檢驗項目,且未將加水站業者及加水設備維護管理等納列管理規範,經分別於102年11月及104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該局已自105年度起將砷、鉛、鋅、銅、汞、鎘等6類重金屬含量及溴酸鹽限量納入水質檢驗項目,經分別於105年9、10月及106年8月辦理抽驗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另已訂定嘉義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辦法,於106年4月16日發布施行。該辦法規範加水站業者應申請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及相關加水設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之維護管理措施,強化加水站業者落實衛生品質管理,保障民眾飲水安全。
依據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第4條訂有「砷」等6種重金屬最大容許量;同法第6條訂有溴酸鹽限量:0.01ppm以下。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下同)102年7月18日環署毒字第1020061807號函衛生福利部略以,建請督促地方政府訂定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以維護水質安全。嘉義市審計室於102年10月及104年4月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加水站管理未將重金屬含量、溴酸鹽限量納入水質檢驗項目,且未將加水站業者及加水設備維護管理等納列管理規範,經分別於102年11月及104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該局已自105年度起將砷、鉛、鋅、銅、汞、鎘等6類重金屬含量及溴酸鹽限量納入水質檢驗項目,經分別於105年9、10月及106年8月辦理抽驗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另已訂定嘉義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辦法,於106年4月16日發布施行。該辦法規範加水站業者應申請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及相關加水設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之維護管理措施,強化加水站業者落實衛生品質管理,保障民眾飲水安全。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食品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