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未積極拓展業務,且發給員工年終工作獎金未符規定,又大幅調升員工薪資,惟桃園市政府皆未積極考核該公司之營運管理,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空城公司)未積極拓展業務,自民國(下同)99年3月29日至103年12月31日僅收入1百餘萬元,仍發給員工年終工作獎金未符規定,及於營運虧損下大幅調升員工職等薪資,惟桃園市政府未積極考核該公司營運管理情形,並監督其改善營運虧損,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前桃園縣政府,於103年11月25日改制)於99年3月29日設立航空城公司,該公司額定資本總額20億元,於99年度收取桃園市政府現金資本5億元,及100年11月25日由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以北區綜合展示館土地及建物作價投資增資1億8,031萬餘元,截至103年底止,實收資本額計6億8,031萬餘元,係由桃園市政府100%投資,為市有營業基金。該公司自核准設立起至103年底止,累計營業收入139萬餘元,累計營業成本及費用5,633萬餘元,明顯收入不足支應成本及費用,且營業收入未顯著成長,營業成本及費用逐年擴增,顯示成本績效管理不佳。
桃園市審計處於104年1月查核發現,該公司擁有眾多經營業務項目,未積極拓展業務,近5年僅獲取營業資產租賃及政府補助收入計1百餘萬元,且未將既有資金妥為配置並善加運用,致營運資金長年閒置;該公司成立近5年,營業成本及費用年年擴增,惟營運績效未能相對提升,截至103年12月底止累計營業損失5,493萬餘元。另該公司屬單一薪給事業機構,違反「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而發給員工年終工作獎金,及於營運虧損下大幅調升員工職等薪資;桃園市政府長年未重視航空城公司營業虧損遞增,公司運作仍以協助行政機關為主,且遲未建立所屬事業考核機制等情事,經於104年6月函請桃園市政府查明妥處,嗣於105年5月26日依審計法規定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6年8月15日糾正桃園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50期)
桃園市政府(前桃園縣政府,於103年11月25日改制)於99年3月29日設立航空城公司,該公司額定資本總額20億元,於99年度收取桃園市政府現金資本5億元,及100年11月25日由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以北區綜合展示館土地及建物作價投資增資1億8,031萬餘元,截至103年底止,實收資本額計6億8,031萬餘元,係由桃園市政府100%投資,為市有營業基金。該公司自核准設立起至103年底止,累計營業收入139萬餘元,累計營業成本及費用5,633萬餘元,明顯收入不足支應成本及費用,且營業收入未顯著成長,營業成本及費用逐年擴增,顯示成本績效管理不佳。
桃園市審計處於104年1月查核發現,該公司擁有眾多經營業務項目,未積極拓展業務,近5年僅獲取營業資產租賃及政府補助收入計1百餘萬元,且未將既有資金妥為配置並善加運用,致營運資金長年閒置;該公司成立近5年,營業成本及費用年年擴增,惟營運績效未能相對提升,截至103年12月底止累計營業損失5,493萬餘元。另該公司屬單一薪給事業機構,違反「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而發給員工年終工作獎金,及於營運虧損下大幅調升員工職等薪資;桃園市政府長年未重視航空城公司營業虧損遞增,公司運作仍以協助行政機關為主,且遲未建立所屬事業考核機制等情事,經於104年6月函請桃園市政府查明妥處,嗣於105年5月26日依審計法規定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6年8月15日糾正桃園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50期)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及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地方自治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