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金運用局直接參與投資人員自律公約有關禁止買賣投資標的之範疇,相較國內經管基金性質相近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略顯寬鬆,經審計部函請研謀改善,已檢討修正相關規範
審計部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間查核發現,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基金規模為國內性質相近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經管基金規模之6倍餘,惟該局直接參與投資人員自律公約有關禁止買賣投資標的之範疇,相較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略顯寬鬆,經函請該局檢討研謀改善。勞動基金運用局已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員工利益迴避自律公約」(下稱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自律公約)相關規定,於106年7月18日修正禁止買賣投資標的之範疇相關規範,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勞動基金運用局員工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義務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勞動基金運用局(業務組)全體員工須簽署直接參與投資人員自律公約。依該自律公約第2點載列,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個股認購之買賣行為,但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參加上市(櫃)公司股票公開抽籤申購暨賣出原有持股不在此限等。經與國內經管基金性質相近之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所訂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自律公約第3點載列內容比較,略顯寬鬆,如勞動基金運用局自律公約未禁止買賣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及未禁止參加上市(櫃)公司股票公開抽籤之申購,經函請該局檢討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勞動基金運用局已參照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自律公約規定,於106年7月18日修正勞動基金運用局直接參與投資人員自律公約第2點規定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個股選擇權及股票期貨】及個股認購之買賣行為,但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暨賣出原有持股不在此限。……。」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勞動基金運用局員工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義務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勞動基金運用局(業務組)全體員工須簽署直接參與投資人員自律公約。依該自律公約第2點載列,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個股認購之買賣行為,但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參加上市(櫃)公司股票公開抽籤申購暨賣出原有持股不在此限等。經與國內經管基金性質相近之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所訂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自律公約第3點載列內容比較,略顯寬鬆,如勞動基金運用局自律公約未禁止買賣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及未禁止參加上市(櫃)公司股票公開抽籤之申購,經函請該局檢討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勞動基金運用局已參照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自律公約規定,於106年7月18日修正勞動基金運用局直接參與投資人員自律公約第2點規定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個股選擇權及股票期貨】及個股認購之買賣行為,但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暨賣出原有持股不在此限。……。」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施政主題細項:
勞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