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助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健保業務行政經費,部分公所未繳回補助經費賸餘款,經審計部促請查明妥處,已收回賸餘款並增訂相關管考規定,健全管控機制
審計部查核發現,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補助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健保業務行政經費,未辦理訪查作業,且有部分公所未依規定繳回補助經費賸餘款,經函請衛生福利部查明妥處,督導建立管考機制。嗣經該署清查結果,合計收回賸餘款295萬餘元,並增訂相關管考規定,健全管控機制。
健保署依據行政院秘書處民國86年6月6日召開研商「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助公所辦理健保業務經費方案」會議之決議,補助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第六類保險對象健保業務之人事行政費用,依其在保人數,對轄內未滿1萬人、1萬人以上者,每年分別提供29萬9,000元、44萬8,500元之補助經費,民國105年度合計補助1億2,374萬餘元。審計部查核發現,健保署自民國102年度起,未再辦理訪查作業,且有部分公所未依規定繳回補助經費賸餘款,經函請衛生福利部查明妥處,督導建立管考機制。
嗣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健保署經清查結果,計有18家公所查有賸餘款,合計收回295萬餘元,並修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助地方政府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第六類保險對象健保業務處理原則」,增訂相關管考規定,健全管控機制。
健保署依據行政院秘書處民國86年6月6日召開研商「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助公所辦理健保業務經費方案」會議之決議,補助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第六類保險對象健保業務之人事行政費用,依其在保人數,對轄內未滿1萬人、1萬人以上者,每年分別提供29萬9,000元、44萬8,500元之補助經費,民國105年度合計補助1億2,374萬餘元。審計部查核發現,健保署自民國102年度起,未再辦理訪查作業,且有部分公所未依規定繳回補助經費賸餘款,經函請衛生福利部查明妥處,督導建立管考機制。
嗣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健保署經清查結果,計有18家公所查有賸餘款,合計收回295萬餘元,並修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助地方政府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第六類保險對象健保業務處理原則」,增訂相關管考規定,健全管控機制。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中央健康保險署
施政主題細項:
勞健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