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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部分市立學校辦理採購作業,未依規定處理廠商違法行為,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裁處並研謀改善措施,落實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部分市屬公立學校辦理採購案件,對於經法院判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將不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追繳其押標金,另規範各校應定期清查法院判決書等改善措施,以落實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圍標、綁標、違法審查及洩密等違法行為,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圍標之罪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其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應追繳押標金。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查核發現,臺北市4所市屬公立學校採購案件,投標或承攬廠商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於105年間經法院為有罪判決,卻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計13家次;其中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卻未依法追繳押標金者計12家次,經於106年3月30日函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督促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6年8月底止,各相關學校已將全數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追繳(含移送強制執行)押標金合計180萬元;另教育局於106年7月24日通函所屬機關及臺北市政府各學校應每半年就所辦採購案件,清查法院判決書,對違法廠商依政府採購法裁處,同時製作「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核步驟」供執行依據,以落實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各學校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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