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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間有疏漏,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稅並強化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臺東縣轄房屋1樓面積大於200㎡且坐落於農地者示意圖
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下稱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臺東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核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地上建有面積較大房屋,疑未作農業使用,經促請檢討釐清。已對不符課徵田賦條件用地,依法補徵地價稅129萬餘元,並加強課稅資料勾稽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民國(下同)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原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土地稅法第10條規定,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臺東縣審計室105年10月間運用QGIS地理資訊系統軟體,將房屋坐落座標與地籍圖套疊查核發現,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地上建有房屋且1樓面積逾200平方公尺(60坪),疑未作農業使用,計有823筆,經於105年12月間函請檢討釐清。
嗣經臺東縣審計室追蹤結果,截至106年6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針對非合法農舍及非供農業使用設施之土地,核定改課或補徵地價稅244筆,金額129萬餘元,並允輔以運用臺東縣政府建置「臺東縣社會經濟資料庫輔助決策系統」之地方稅務地理資訊應用功能,加強田賦課徵之清查,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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