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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化區公所經管體育公園游泳池,未妥為規劃用途而閒置,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委託廠商經營管理,開放民眾使用

新化體育公園游泳池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新化區公所經管體育公園游泳池,未妥為規劃用途或開放民眾使用而閒置,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公所已於106年4月間委託廠商經營管理,開放民眾使用,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增進公產使用效益。
該體育公園游泳池係由前臺南縣新化鎮公所於民國(下同)83年12月間斥資3,079萬元興建,99年12月委外營運期滿後,由合併後臺南市新化區公所接管,嗣於101年9月投入1,191萬餘元辦理機房及過濾設備等修繕,規劃移撥警察局作為警力訓練使用。臺南市審計處102年10月查核發現,該游泳池因欠缺游泳繩、救生圈、醫護箱等設施,未獲警察局接管,該公所未積極改善或研謀因應措施,致修繕後游泳池閒置,未能發揮公產應有效能,於102年12月函請臺南市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臺南市政府已協調警察局於103年5月接管作為員警訓練使用,同年11月交還新化區公所辦理漏水整修後,於105年4月至10月開放民眾使用並聘請專業教練辦理游泳教學課程,復為有效控減成本及提升服務品質,於106年4月15日委託民間經營,履約期間6年,且酌收權利金3萬元,預計每年可減少自行營運之人事及水電費等負擔約135萬餘元,提升為民眾服務品質及增進公產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體育、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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