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未審慎辦理鎮立聯合托兒所新建工程之可行性評估,且未有效控管規劃設計修正期程,未能及時彰顯新建工程之效益,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溪湖鎮公所(下稱溪湖鎮公所)未審慎辦理溪湖鎮立聯合托兒所新建工程之可行性評估,且未明定規劃設計廠商修正期限,致未能有效控管修正期程,亦未考量施作特殊屋頂材質工項之必要性,致須減作量體及應配置之設施設備,衍生僅主體工程完工,因欠缺相關設施設備而無法完成托兒所立案申請,未能及時彰顯新建工程之效益,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溪湖鎮公所。
溪湖鎮公所設立之公立托兒所(計10個分班)原均借用社區活動中心辦理幼兒收托,因建築物老舊,軟、硬體方面難符教保需求,其設施設備亦未符標準,爰規劃辦理溪湖鎮立聯合托兒所新建工程,預定民國(下同)97年6月底發包,99年7月底完工,惟因經費不足,陸續於97及102年編列總工程經費4,000萬元,並減作教室量體及完成幼兒園立案申請應配置之設施設備後,工程始於102年11月29日決標,較原規劃發包期程落後逾5年,並衍生主體建築物於完工後欠缺相關設施,仍無法使用,未能及時彰顯新建工程之效益。
彰化縣審計室於102年11月間查核發現,溪湖鎮公所辦理溪湖鎮立聯合托兒所新建工程未審慎辦理新建工程之可行性評估,復未積極籌措興建計畫之財源,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延宕辦理期程;且未依評選須知所訂經費及應興設項目切實審查服務建議書,致規劃內容未能依原訂經費執行;復未有效控管設計廠商辦理修正事宜,延誤發包期程;又未審慎檢討施作特殊工項之必要性,致須大幅減作量體及相關設施設備,衍生主體工程完工後仍無法使用,未能及時彰顯新建工程之效益。經於105年9月1日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6年7月6日糾正溪湖鎮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3046期)
溪湖鎮公所設立之公立托兒所(計10個分班)原均借用社區活動中心辦理幼兒收托,因建築物老舊,軟、硬體方面難符教保需求,其設施設備亦未符標準,爰規劃辦理溪湖鎮立聯合托兒所新建工程,預定民國(下同)97年6月底發包,99年7月底完工,惟因經費不足,陸續於97及102年編列總工程經費4,000萬元,並減作教室量體及完成幼兒園立案申請應配置之設施設備後,工程始於102年11月29日決標,較原規劃發包期程落後逾5年,並衍生主體建築物於完工後欠缺相關設施,仍無法使用,未能及時彰顯新建工程之效益。
彰化縣審計室於102年11月間查核發現,溪湖鎮公所辦理溪湖鎮立聯合托兒所新建工程未審慎辦理新建工程之可行性評估,復未積極籌措興建計畫之財源,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延宕辦理期程;且未依評選須知所訂經費及應興設項目切實審查服務建議書,致規劃內容未能依原訂經費執行;復未有效控管設計廠商辦理修正事宜,延誤發包期程;又未審慎檢討施作特殊工項之必要性,致須大幅減作量體及相關設施設備,衍生主體工程完工後仍無法使用,未能及時彰顯新建工程之效益。經於105年9月1日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6年7月6日糾正溪湖鎮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3046期)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教育、行政管理、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