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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訂定公共腳踏車租賃費率,未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調整租賃費率,兼顧公共交通服務功能與永續經營目標

高雄市公共腳踏車租賃站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推動接駁型公共腳踏車(CityBike)租賃服務,租借時間前60分鐘內免費,加重營運財務負擔,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調整租賃費率,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兼顧公共交通服務功能與永續經營目標。
環保局為響應全球節能減碳,改善高雄市地區空氣污染,鼓勵民眾以腳踏車做為短程交通工具,民國(下同)97年11月至106年7月陸續建置250座公共腳踏車租賃站,提供3,000輛腳踏車供民眾租借,經費計2億3,795萬餘元。高雄市審計處104年11月查核發現,該局為鼓勵民眾使用公共腳踏車,訂定租賃費率為前60分鐘免費,未符使用者付費原則,經於105年1月1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環保局基於兼備公共服務及合理收費原則,自106年1月起將免費時段由前60分鐘調整為前30分鐘,第30至60分鐘則收費5元,據該局統計106年1至6月公共腳踏車使用人次共217萬7,299人次,其中使用時間30分鐘以上計34萬2,593人次,實際增加租賃收入171萬餘元,已逐步改善財務狀況,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增裕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收入,並兼顧公共交通服務功能與永續經營目標。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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