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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未落實辦理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資料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下稱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間有未覈實課徵,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補徵稅款215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依財政部民國(下同)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原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又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略以: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責令補稅。宜蘭縣審計室105年10月查核發現,稅務局對於部分房屋,未依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日期所適用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課房屋稅;部分原課徵田賦之土地,有非屬農舍或農業用房屋;部分車輛牌照狀態為停用或繳(註、吊)銷,惟有使用公共道路停車紀錄,然無裁罰等情事,經於105年12月2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宜蘭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自105年12月至106年3月底止,經稅務局查處結果,業依法補徵房屋稅、地價稅及牌照稅483件,共計補徵稅額215萬餘元。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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