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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間有疏漏,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經依法補徵稅款,並加強課稅資料勾稽查核機制,以維護租稅公平

嘉義市遭占用土地已課徵地價稅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以下簡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間有未依規定核課情事,經函請查明妥處及檢討改進。稅務局已依法補徵地價稅計235筆,稅額588萬餘元,並加強課稅資料勾稽查核機制,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略以,自用住宅用地按2‰計徵地價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按6‰計徵地價稅。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規定,供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免徵地價稅。同規則第29條亦規定,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嘉義市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市有土地遭占用,該等土地仍免徵地價稅計133筆;部分土地有租賃公證資料或所有權人已死亡,仍按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優惠稅率者計203筆;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以非自用住宅建築使用,仍按田賦核課優惠稅率者計24筆;部分土地供營業使用,仍按田賦或自用住宅稅率課徵者計138筆等情事,經於106年1月函請該局查明妥處及檢討改進。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於106年2月函請嘉義市政府處理市有土地遭占用情事,案經該府於106年3月通函各機關學校,對於公用土地被占用已向土地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者,屬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有變更,應通報稅務局恢復課稅。另經稅務局清查結果,截至106年6月底止,已追收使用補償金之土地,經補徵地價稅計133筆,稅額411萬餘元;其餘案件亦經補徵地價稅計102筆,稅額176萬餘元,合計588萬餘元,嗣後將定期請嘉義市政府等單位提供資料,以加強課稅資料勾稽查核機制,有效遏止租稅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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