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動物園將未符拆除要件之園外服務中心建物拆除,造成公產損失,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立動物園(下稱市立動物園)辦理園外服務中心(Zoo Mall)建物之報廢拆除作業,在報廢拆除理由已不存在,且園外服務中心現址未來規劃方向仍未定案之情況下,未重新衡酌是否尚符合拆除要件,即將建物拆除,造成公產損失,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為有效整合動物園及周邊地區之發展,規劃於園外服務中心現址興建臺北水族館;市立動物園則以園外服務中心建物不符未來整體規劃需求,且變更為水族館用途將影響建築結構安全等由,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向臺北市審計處申請報廢拆除並獲同意備查。嗣臺北市政府因臺北水族館興建經費依評估結果高達35億元,決定不予興建,市立動物園則以市府各單位對建物均無使用需求為由,報准於103年12月22日將園外服務中心5棟建物全部拆除完畢。
臺北市審計處於103年間查核發現,動物園原以配合「臺北水族館」興建為由,辦理園外服務中心建物報廢拆除,惟嗣於市政府決定不興建水族館,報廢理由已不存在,且現址未來規劃方向仍未定案之情況下,未重新衡酌該建物是否符合拆除要件,並審慎評估其拆除必要性,即將其全數拆除,造成公產損失,經於104年11月通知臺北市市長查處,惟未獲負責之答復,爰於105年10月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6年5月11日糾正臺北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39期)
臺北市政府為有效整合動物園及周邊地區之發展,規劃於園外服務中心現址興建臺北水族館;市立動物園則以園外服務中心建物不符未來整體規劃需求,且變更為水族館用途將影響建築結構安全等由,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向臺北市審計處申請報廢拆除並獲同意備查。嗣臺北市政府因臺北水族館興建經費依評估結果高達35億元,決定不予興建,市立動物園則以市府各單位對建物均無使用需求為由,報准於103年12月22日將園外服務中心5棟建物全部拆除完畢。
臺北市審計處於103年間查核發現,動物園原以配合「臺北水族館」興建為由,辦理園外服務中心建物報廢拆除,惟嗣於市政府決定不興建水族館,報廢理由已不存在,且現址未來規劃方向仍未定案之情況下,未重新衡酌該建物是否符合拆除要件,並審慎評估其拆除必要性,即將其全數拆除,造成公產損失,經於104年11月通知臺北市市長查處,惟未獲負責之答復,爰於105年10月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6年5月11日糾正臺北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39期)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