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部分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且出租之自用住宅,國稅局以持有期間未有出租情形,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審計部促請查明妥處,業已補徵稅額及罰鍰計4,582萬餘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自用住宅,國稅局核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惟查所有權人於持有期間內卻有出租該房屋情形,未符免徵特銷稅要件,經函請各相關國稅局查明妥處,計補徵稅額及罰鍰4,582萬餘元。
依行為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個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銷售時課徵特銷稅;倘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出租者,免徵特銷稅【按: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起訂約銷售不動產停徵特銷稅】。審計部查核發現,各國稅局辦理特銷稅查核作業時,係運用綜合所得稅現有之租賃所得資料,據以認定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自用住宅,有無符合持有期間未有出租情形免徵特銷稅要件。惟囿於當年度租賃所得係由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5月份申報,並由國稅局辦理後續查核作業,造成各國稅局於查核特銷稅案件時,未能充分掌握出售當年度有無出租情形,又未於租賃所得查核作業完竣後,重新檢視有無不符免稅要件之課稅標的物,致有誤認符合免徵特銷稅情事,經函請各相關國稅局查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各國稅局業已就相關案件進行查核,截至106年6月底止,計補徵46案,補徵稅額及罰鍰4,582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