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辦理蔦松大排治理工程之東瓊埔中排一抽水站工程及東水井中排一抽水站工程執行情形未盡周全,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下稱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辦理蔦松大排治理工程之東瓊埔中排一抽水站工程及東水井中排一抽水站工程執行情形,未有效進行工程控管流程及落實監督機制,致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低落,造成抽水站的主抽水機豎軸偏心晃動、驗收期程延宕及不當支付工程價款等情事,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雲林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為減緩水林鄉及口湖鄉蔦松大排區域淹水問題,於民國(下同)97年間獲經濟部水利署核定補助4,755萬餘元辦理「蔦松大排治理工程(第1期)-東瓊埔中排一抽水站工程及東水井中排一抽水站工程」,決標金額3,988萬餘元。該工程於99年4月12日開工,原預定100年4月6日完工,惟因廠商施工延宕且履約過程各項機械設備未依契約規範辦理,完工後遲遲無法通過驗收,至103年12月9日廠商無力改善而終止契約,2座抽水站較預定完工日延宕逾3年8個月餘仍未能啟用,影響當地防災排水功能。
雲林縣審計室於103年11月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未落實督促設計監造單位及廠商依契約規定辦理抽水站立軸抽水機組及其驅動設備檢(試)驗,復未於竣工前依規定完妥整體綜合試運轉,埋下後續驗收時發生機械設備運轉多項缺失;又延宕辦理驗收作業,且未有效督促廠商改善驗收缺失事項,致遲未能完成驗收,影響汛期防災;復未詳查廠商未辦理抽水機組設備部分性能及材料檢驗,仍支付工程價款等情事。經於104年8月26日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於106年6月9日糾正雲林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42期)
雲林縣政府為減緩水林鄉及口湖鄉蔦松大排區域淹水問題,於民國(下同)97年間獲經濟部水利署核定補助4,755萬餘元辦理「蔦松大排治理工程(第1期)-東瓊埔中排一抽水站工程及東水井中排一抽水站工程」,決標金額3,988萬餘元。該工程於99年4月12日開工,原預定100年4月6日完工,惟因廠商施工延宕且履約過程各項機械設備未依契約規範辦理,完工後遲遲無法通過驗收,至103年12月9日廠商無力改善而終止契約,2座抽水站較預定完工日延宕逾3年8個月餘仍未能啟用,影響當地防災排水功能。
雲林縣審計室於103年11月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未落實督促設計監造單位及廠商依契約規定辦理抽水站立軸抽水機組及其驅動設備檢(試)驗,復未於竣工前依規定完妥整體綜合試運轉,埋下後續驗收時發生機械設備運轉多項缺失;又延宕辦理驗收作業,且未有效督促廠商改善驗收缺失事項,致遲未能完成驗收,影響汛期防災;復未詳查廠商未辦理抽水機組設備部分性能及材料檢驗,仍支付工程價款等情事。經於104年8月26日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於106年6月9日糾正雲林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42期)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水利
施政主題細項:
雲林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