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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體育處辦理新營綜合體育場游泳池委外經營,未積極處理履約爭議,致未能全面對外開放,影響民眾使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重新營運,提供民眾優質運動環境

臺南市新營區綜合體育場游泳池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臺南縣政府(下稱前縣府),民國(下同)98年將該府所屬綜合體育場游泳池委託經營管理,營運期間因未積極處理改溫水練習池工程之結構安全疑慮及工期履約爭議,致委託經營管理廠商無法營運,影響民眾使用,經促請檢討改善,該游泳池已重新委外營運,有效促進公產使用,提供民眾優質運動環境。
前縣府於86年1月斥資1億727萬餘元,興建完成臺南縣新營綜合體育場游泳池,包含8道50公尺游泳池及練習池各1座,於98年8月1日辦理該游泳池委託經營管理,營運期6年。臺南市審計處派員查核發現前縣府99年11月辦理練習池改溫水工程,原工期僅80日曆天,未積極解決屋頂加蓋結構安全疑慮及工期爭議,練習池無法開放使用逾3年,致104年7月31日營運期屆滿廠商無意願繼續經營,游泳池及練習池皆閒置未使用,經於同年9月2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體育處於105年3月10日完成游泳池整修工程(含分電錶),並自同年6月11日起自行營運至同年10月30日止,惟營運虧損達115萬元;體育處遂於106年4月1日重新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各項營運維護費用(含水、電費)由委外廠商負擔,免於營運虧損,同年月7日開放使用,迄5月30日止已1,383人次使用,有效促進公產使用,並提供民眾優質運動環境。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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