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未落實辦理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補徵稅額並加強資料勾稽查核,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間有未依規定落實課徵,致房屋稅短徵或使用牌照稅欠繳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加強勾稽查核機制,並依法補徵及裁罰金額1,276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略以,逾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或二倍以下之罰鍰。臺中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05年度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房屋課稅總面積未依工廠登記之廠房面積課徵者計1,753件;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或遭註吊銷牌照車輛,仍違規行駛道路,未及時掌握轄內路邊停車資料辦理裁罰者計696件,經於105年12月2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自106年2至5月底止,完成清查並補徵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罰鍰共計2,449件,金額1,276萬餘元。稅務局已運用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交通局提供之工廠登記及路邊停車格等資料加強勾稽查核,維護租稅公平。
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略以,逾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或二倍以下之罰鍰。臺中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05年度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房屋課稅總面積未依工廠登記之廠房面積課徵者計1,753件;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或遭註吊銷牌照車輛,仍違規行駛道路,未及時掌握轄內路邊停車資料辦理裁罰者計696件,經於105年12月2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自106年2至5月底止,完成清查並補徵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罰鍰共計2,449件,金額1,276萬餘元。稅務局已運用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交通局提供之工廠登記及路邊停車格等資料加強勾稽查核,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