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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所訂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相關規範未臻明確,且部分公所未於道路挖掘資訊服務系統受理申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管理辦法增列路面修復費計算式及線上申請規定,提升系統使用效能

花蓮縣管線挖掘資訊服務系統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訂頒之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有關各公所核算路面修復費及受理道路挖掘申請之規定未臻明確,致核算錯誤而短徵路面修復費,及僅3個公所以花蓮縣管線挖掘資訊服務系統受理申請,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已修正管理辦法且各公所已補徵路面修復費,增列路面修復費計算式及圖示等供各公所遵循,並增訂申請道路挖掘應至管線挖掘資訊服務系統線上申請之規定,提升系統使用效能。
花蓮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8年9月30日訂定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作為花蓮縣13個公所受理道路挖掘申請及核算路面修復費之依據。花蓮縣審計室於103年間查核發現,該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應繳交之路面修復費,依挖掘用途、路段長寬等不同,各有不同核算方式,惟挖掘面積之核算過於複雜且未臻明確,致花蓮市、吉安鄉、壽豐鄉、萬榮鄉、光復鄉、豐濱鄉等6個公所受理申請管線抽換工程核算挖掘面積錯誤而短徵路面修復費,除分別於103年3月至104年2月函請各公所檢討改善外,並就各公所核算錯誤致短徵情形於104年2月3日函請花蓮縣政府研議改善。另該府102年3月間辦理花蓮縣公共設施管線系統建置計畫委託服務經費270萬元,於102年11月26日完成花蓮縣管線挖掘資訊服務系統建置,截至104年1月26日查核日止,僅有3個公所於管線挖掘資訊服務系統受理申請,經併請花蓮縣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5年11月24日花蓮市等6個公所合計補徵路面修復費735萬餘元,且花蓮縣政府已於106年4月11日修正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增列花蓮縣道路挖掘路面修復費計算式及圖示,與新鋪道路管制路段道路挖掘路面修復範圍參考示意圖,提供各公所計算挖掘面積及核算路面修復費之依據,並增訂申請道路挖掘應至管線挖掘資訊服務系統線上申請之規定,截至106年5月25日止,花蓮縣13個公所均於花蓮縣管線挖掘資訊服務系統受理申請,提升系統使用效能。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國有財產、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及花蓮市公所、吉安鄉公所、壽豐鄉公所、萬榮鄉公所、光復鄉公所、豐濱鄉公所等6個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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