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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共造產基金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涉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情事,經審計機關函請財政部督促國稅局查核輔導自動補報繳,以維護租稅公平

花蓮縣光復鄉第一市場
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處室調查發現,部分地方政府公共造產基金經管公有零售市場或納骨塔等業務收入,涉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經函請財政部督促國稅局查核輔導。22個地方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已補繳或自動補報繳營業稅3,361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財政部民國(下同)93年10月11月函釋,政府機關公共造產基金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處室於104年間調查發現,部分地方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收取之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租金、墓政事業等收入,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所定義之銷售貨物及勞務。查其中未全數解繳公庫者,市縣政府部分計有3市縣4個基金,鄉鎮市公所部分計有81鄉鎮市83個基金,涉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情事,須由轄審稅捐稽徵機關審認處理,經審計機關分別於104年2月9日及105年2月4日函請財政部督促國稅局輔導自動補報繳營業稅。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地方政府設立公共造產基金之業務收入,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計有市縣政府2個基金,及鄉鎮市公所20個基金,已補繳或自動補報繳營業稅合計3,361萬餘元。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各地方政府公共造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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