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屏東縣政府未積極收繳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收繳維護管理費用,強化殯葬設施業務之永續經營

屏東縣林邊鄉思源樓納骨堂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下稱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屏東縣政府未督導轄內鄉鎮公所依規定提撥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收繳974萬餘元,健全殯葬設施管理。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以公共造產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縣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地方殯葬設施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屏東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查核發現,自92年起至101年底止,屏東縣所轄林邊鄉等9個鄉鎮係以公共造產形式設置納骨堂,惟上開鄉鎮公所未依規定提撥維護管理費用871萬餘元,且屏東縣政府亦未依前揭規定積極催繳,經於102年12月19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屏東縣審計室追蹤後續改善情形,截至106年4月底止,屏東縣政府已督促鄉鎮公所確實繳納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且已挹注基金收入974萬餘元,強化地方殯葬設施之永續經營,維護民眾使用權益。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民政
施政主題細項: 屏東縣政府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