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部分鄉鎮市漏未徵收部分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補徵收並建立控管機制,落實使用者付費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部分鄉鎮市未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補開徵並建置新竹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資訊管理系統,供各公所使用,以落實使用者付費。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等規定略以,市縣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凡使用自來水者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未使用自來水者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其徵收費用之數額,由市縣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新竹縣所轄鄉鎮市公所民國(下同)103及104年度分別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計7,746萬餘元及6,335萬餘元。新竹縣審計室於104及105年4月間抽查發現,竹北市、關西鎮、新埔鎮、竹東鎮、湖口鄉、新豐鄉、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等9鄉鎮市間有漏未徵收已設籍住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者計7,699戶,經分別函請各該鄉鎮市檢討改善,並於105年4月14日函請新竹縣政府督促各該鄉鎮市依規定辦理。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新竹縣政府已於105年5月5日通函各鄉鎮市確實依規定辦理,並於106年1月6日建置新竹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資訊管理系統,供各公所辦理徵收業務使用。另上述漏未徵收7,699戶已補開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經統計截至106年3月底,已補徵計503萬餘元,以落實使用者付費。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等規定略以,市縣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凡使用自來水者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未使用自來水者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其徵收費用之數額,由市縣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新竹縣所轄鄉鎮市公所民國(下同)103及104年度分別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計7,746萬餘元及6,335萬餘元。新竹縣審計室於104及105年4月間抽查發現,竹北市、關西鎮、新埔鎮、竹東鎮、湖口鄉、新豐鄉、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等9鄉鎮市間有漏未徵收已設籍住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者計7,699戶,經分別函請各該鄉鎮市檢討改善,並於105年4月14日函請新竹縣政府督促各該鄉鎮市依規定辦理。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新竹縣政府已於105年5月5日通函各鄉鎮市確實依規定辦理,並於106年1月6日建置新竹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資訊管理系統,供各公所辦理徵收業務使用。另上述漏未徵收7,699戶已補開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經統計截至106年3月底,已補徵計503萬餘元,以落實使用者付費。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縣13鄉鎮市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