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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執行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有執行進度落後、耽延機組併聯與商轉期程情形,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相關機組已完成商轉,有助提升供電穩定度

林口發電廠
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間有調整預算與工期頻仍,復未有效管控要徑工程進度,耽延機組併聯與商轉期程,經函請檢討改善。新1號及2號機組已商轉,有助提升供電穩定度。
台灣電力公司林口電廠自民國(下同)57年及61年商轉至103年9月除役,運轉期間超過40年,發電效率隨機組老舊日益衰減,為滿足未來用電及環保需求,經該公司層報行政院於94年9月間核定將既有林口電廠拆除改建,設置單機裝置容量80萬瓩之燃煤機組3部,原核定投資額830.44億元,預計3部機組分別於101年1月、101年7月及106年2月完成商轉、全計畫於108年12月完工,嗣因推動未如預期,經3次調整工期與投資額後,全計畫展延至111年12月完工、投資額增為1,524.94億元。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計畫執行過程,核有未能有效管控發電設備要徑工程之採購規範審查、邀標與執行進度,耽延機組併聯與商轉期程;復未能有效掌控輸煤皮帶機與筒式煤倉等工程介面及執行進度,致輸儲煤時程一再耽延,另租用儲煤場及以卡車載運機組所需煤炭因應,增加環境負擔等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3月25日函請經濟部查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台灣電力公司已排除計畫推動瓶頸並研議改善措施,新1、2號機業於105年10月6日、106年3月24日商轉,不僅有助提升供電穩定度,其NOX(氮氧化物)、SOX(硫氧化物)等排放物,亦符合環保標準值,接近燃氣機組,已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期達成電力設施與環境共存共榮之永續目標。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能源、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台灣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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