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縣定古蹟北斗保甲事務所建物年久失修,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籌措財源完成修復,並對外開放民眾參觀,以落實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活化再利用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文化局(下稱文化局)管理縣定古蹟北斗保甲事務所因建物年久失修,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籌措財源完成修復工程,並對外開放民眾參觀,以落實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活化再利用。
依行為時民國(下同)100年11月9日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北斗保甲事務所建於西元1936年,為彰化縣境規模最大的木造保甲事務所,更是臺灣少數保存完整與日治時代保甲制度有關之歷史建物。彰化縣審計室於101年10月查核發現,該建物經彰化縣政府於98年6月核定為縣定古蹟,惟建物年久失修荒廢,影響整體環境景觀,經於101年11月14日函請妥籌經費修復並活化文化資產。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文化局已於102年度籌措相關工程經費計1,726萬餘元,並於105年5月完成修復,同年11月19日對外開放民眾參觀,由藝術家駐點並舉辦修復成果展及多場藝文活動,自開放日至106年4月底止累計3,506人次參觀,落實文化資產之保存及活化再利用。
依行為時民國(下同)100年11月9日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北斗保甲事務所建於西元1936年,為彰化縣境規模最大的木造保甲事務所,更是臺灣少數保存完整與日治時代保甲制度有關之歷史建物。彰化縣審計室於101年10月查核發現,該建物經彰化縣政府於98年6月核定為縣定古蹟,惟建物年久失修荒廢,影響整體環境景觀,經於101年11月14日函請妥籌經費修復並活化文化資產。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文化局已於102年度籌措相關工程經費計1,726萬餘元,並於105年5月完成修復,同年11月19日對外開放民眾參觀,由藝術家駐點並舉辦修復成果展及多場藝文活動,自開放日至106年4月底止累計3,506人次參觀,落實文化資產之保存及活化再利用。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文化藝術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文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