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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含營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推動行政透明相關配套措施,未臻完備,經審計部建請行政院研處,法務部廉政署已訂頒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

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應辦理事項一覽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法務部廉政署雖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30日函頒「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建議作法」,惟不具強制性,復因部分中央政府機關(含營業、非營業特種基金)對於行政透明之了解,尚侷限於資訊公開法規定應主動公開資訊之範疇,未能循內部控制制度及標準作業程序,確實檢視作業流程,並辨識業務潛在及可能影響政府公信力之風險,致影響實際執行成效,經建請行政院督促研謀妥處,法務部廉政署已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
行政院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於98年7月8日訂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法務部廉政署並據以於102年4月30日函頒「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建議作法」,及訂定「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實施計畫」,期透過建置具體透明化措施,引進外部監督力量,降低弊端發生機率。案經審計部派員調查中央政府各機關行政透明措施執行情形,核有:(一)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已內國法化,為落實公約施行法所揭示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之目標,允宜儘速完備行政透明相關指導原則、衡量標準及教育訓練等配套措施;(二)各機關業務具有全國共通性且風險程度較高者,其行政透明措施項目及作法,允宜由中央權責機關統一研訂,避免同類型業務行政透明化程度不一;(三)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雖已要求各機關推動行政透明,建立公開機制,廉政署並據以函頒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建議作法,惟因不具強制性,影響實際成效等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後段規定,於104年6月15日建請行政院督促研謀妥處。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行政院已責由法務部廉政署就行政作業流程透明之標準、推動方式及程序等,於105年12月21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規範各機關業務作業流程應公開之法令適用、審查標(基)準、審核流程、審查進度與範例等事項,以確保政府行政部門運作、決策過程之外部監督可及性。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中央政府各機關(含營業、非營業特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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