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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央機關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小額採購,經審計部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督促檢討改善,該會已通函各機關依規定辦理,並明確規範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之時點,供各機關遵循

政府電子採購網-拒絕往來廠商查詢頁面
審計部審核分析中央政府各機關(不含國防部所屬及國家安全局)民國(下同) 104年度10至12月份歲計會計相關資訊檔案,發現部分機關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影響採購公平,經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督促檢討改善,該會已通函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明確規範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之時點,俾供各機關遵循。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依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內或1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次按工程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二、(十):「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103條。」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中央機關104年度10至12月份之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計251筆,支出總金額901萬餘元,核與政府採購法規定有間,經函請工程會督促各機關確實依規定辦理,並建請該會明確規範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之時點。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於105年12月9日通函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明確規範各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應於契約成立前或最接近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時點(如通知廠商履約時、將機關決定通知廠商時、機關下訂或通知廠商採購決定時),於通知廠商前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供各機關遵循。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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