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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未規範所屬國民中小學辦理游泳校外教學租用車輛之出廠車齡及駕駛人資格,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規範租用車輛品質,並辦理聯合採購,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及節省公帑支出

嘉義市博愛游泳池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下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未規範所屬國民中小學辦理游泳校外教學租用車輛標準,肇致租用車輛品質不一;部分學校逕由游泳池業者租用車輛,且未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車齡及駕駛人資格,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規範租用車輛標準並辦理聯合採購,要求業者提供車齡10年以內車輛,以保障學生乘車安全,並節省公帑支出。
嘉義市政府為推動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實施游泳教學課程,訂有「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推動游泳校外教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適用對象、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等。另依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學校應直接租用車輛,不得假手他人,且契約應載明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等事項;又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載運國民小學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載運國民中學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5年。該府民國(下同)102年度並編列預算643萬餘元,補助27所學校辦理游泳校外教學。嘉義市審計室103年查核發現,該府未規範租用車輛標準,肇致租用車輛品質不一;部分學校未依上揭規定自行租用車輛,逕由游泳池業者辦理,且未與承作業者簽訂契約;或未於契約中明定車齡及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等,致車輛品質無法掌握,難以確保行車安全,經於103年間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後續改善結果,該府已於104年8月間修訂實施要點,增訂租用車輛標準應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於105年4月間督促學校聯合採購游泳校外教學接駁車輛,於契約中明定租用車輛車齡不得超過出廠10年,駕駛應具職業駕駛執照及無違規肇事紀錄等;又辦理聯合採購後,各校車資費用由1,200元至1,500調降為718元,經統計105年截至12月底止,較102年同期間減少66萬餘元,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及節省公帑支出。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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