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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貢寮區公所興建龍門運動公園工程計畫,已完工設施損壞,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整修園區設施,訂定使用維護管理計畫,並開放作為民眾運動休憩場所

新北市貢寮區龍門運動公園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臺北縣貢寮鄉公所[民國(下同)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貢寮區公所]興建龍門運動公園工程計畫,未積極管理維護已完工之景觀及遊具,肇致設施損壞,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整修園區設施,並訂定使用維護管理計畫,開放作為民眾運動休憩場所。
新北市貢寮區公所為提供民眾兼具觀光休閒之運動場所,於88年規劃興建龍門運動公園,經費3,705萬元。新北市審計處於103年11月查核發現,該工程於93年12月16日完成驗收,惟該公所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將相關設施設備納入財產帳列管,致園區內路燈、水溝箱涵鐵蓋、人行道及緣石等損壞;又園區內溜冰場因未設置出入口,致完工後無法使用,亦未向設計(監造)廠商追究損害賠償責任,經於104年6月25日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公園相關設施已於105年11月間由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列冊管理,並委託新北市貢寮區公所辦理後續維護管理相關事宜。該公所亦於105年間完成整修重鋪園區路面、人行道及排水系統,及新設LED防水路燈與更新水溝箱涵鐵蓋等設施,並訂定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計畫;另對設計(監造)商依約追繳損害賠償費40萬餘元。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休閒觀光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貢寮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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