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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部分海外分行間有金檢缺失經當地主管機關裁罰情事,經審計部建請金管會研謀改善,已強化相關監理規範,有利督促本國銀行健全海外分行業務經營及發展,提升國際形象及競爭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化本國銀行海外分行監理措施簡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本國銀行部分海外分行間有法令遵循、洗錢防制等作業缺失,經當地主管機關裁罰情事,經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議強化相關監理措施。金管會已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有利督促本國銀行強化海外分行業務經營及管理,提升國際競爭力。
近年本國銀行部分海外分行間有因法令遵循、洗錢防制、認識客戶(KYC)、資訊系統流程及內部管理等作業缺失,經當地主管機關提列檢查意見或裁罰情事。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有關金管會監理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間經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裁罰美金1.8億元案,凸顯部分本國大型銀行業者對海外分行督導功能不彰、法令遵循及管理情形欠佳,暨未將當地金融主管機關金檢報告即時提報金管會等缺失。鑑於跨國銀行金融監理制度係採在地監理原則,海外各國主管機關對於法遵、洗錢及各項管理均有嚴格要求,亦重視制度規章之建置與落實執行,經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69條第3項規定,建請金管會研議現行監理機制之具體改進措施,以督促本國銀行強化海外分行管理,並即時掌握當地金融主管機關金檢重大訊息,有效維護金融市場紀律。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金管會已於106年3月22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加強銀行內部控制三道防線 (自行查核、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內部稽核) 功能、強化海外分行金檢缺失即時通報機制、要求海外分行法令遵循主管原則應為專任等多項監理措施,以督促本國銀行強化海外分行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及內部管理等項目,健全海外分行業務經營及發展,樹立我國金融守法遵紀之國際形象,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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