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地政處未落實查明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逐年清理,釐正不動產所有權狀態,健全地政資料正確性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地政處未落實查明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計7,294筆,經促請檢討改善。已逐年清理,截至民國(下同)105年底止清理率達80.23%,釐正不動產所有權狀態,並健全地政資料正確性。
依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略以,土地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另不動產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彰化縣審計室於104年2月查核發現,部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101年底前死亡,惟截至103年底止,該府地政處迄未查明及辦理後續公告列管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分別計有6,573筆及721筆,合計7,294筆,經於104年3月4日函請檢討改善,促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彰化縣政府已積極清查及宣導民眾速辦繼承登記,截至105年底止,完成清查5,852筆,清理率達80.23%。其中,補辦不動產繼承登記者1,919筆,已收繳登記費43萬餘元及罰鍰316萬餘元,另經公告仍未聲請登記者3,933筆,業依規定列冊管理。該府嗣後將落實查處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案件,釐正不動產所有權狀態,並健全地政資料正確性。
依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略以,土地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另不動產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彰化縣審計室於104年2月查核發現,部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101年底前死亡,惟截至103年底止,該府地政處迄未查明及辦理後續公告列管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分別計有6,573筆及721筆,合計7,294筆,經於104年3月4日函請檢討改善,促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彰化縣政府已積極清查及宣導民眾速辦繼承登記,截至105年底止,完成清查5,852筆,清理率達80.23%。其中,補辦不動產繼承登記者1,919筆,已收繳登記費43萬餘元及罰鍰316萬餘元,另經公告仍未聲請登記者3,933筆,業依規定列冊管理。該府嗣後將落實查處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案件,釐正不動產所有權狀態,並健全地政資料正確性。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地政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