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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未落實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強化查核機制,以維護租稅公平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宣傳海報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間有未落實課徵,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印花稅計351件,金額303萬餘元,並強化課稅資料勾稽查核機制。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略以,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另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花蓮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5年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104年度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核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遭註吊銷牌照車輛仍於道路行駛,未及時掌握轄內路邊停車資料辦理裁罰者計1,004件;另承造人設籍花蓮縣且工程總價100萬元以上之營建工程承攬契據,未依規定報繳印花稅者計115件,經於105年3月2日函請查明妥處。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自105年3月至106年1月底止,完成清查並補徵使用牌照稅249件金額280萬餘元,其餘755件為法條競合、已併案辦理等免裁處案件;另印花稅已補徵102件金額22萬餘元,其餘13件為副本免再貼印花稅票等情事。稅務局已取得花蓮縣警察局路邊停車繳費、交通違規舉發等資料,即時入案派查審理,並檢討加速違章裁罰流程;積極運用印花稅派案管制系統選案稽查,及訂定年度檢查作業計畫,落實執行檢查作業等強化查核機制,適時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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