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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未積極督促部分托嬰中心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或切實改善評鑑缺失,經審計機關促請督促辦理,已全面改善,確保托育安全及品質

建築物安全檢查資訊查詢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就轄內3家托嬰中心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1家遲未改善該府評鑑所列缺失等,未積極督促辦理,經通知檢討改善。已促其完成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作業,並改正評鑑缺失,確保托育安全及品質。
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及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2點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集中人力,優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苗栗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5年1月查核發現,苗栗縣內托嬰中心計有10家,其中3家(占30%)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惟該府未落實督促辦理;另1家(占10%)經該府101年度評鑑核有部分專業人員研習時數不足及未具CPR急救證照等缺失,惟迄該府104年度再次評鑑,缺失仍未見改善,經於105年3月4日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5年11月底止,上開3家托嬰中心均已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並經該府備查;另1家托嬰中心對於評鑑所列缺失亦已完成改善。該府將加強督導並持續列管申報情形,以確保托育安全及品質。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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