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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內壢以南地區鐵路臨時軌用地承租作業,因多筆土地涉及拆除既有地上建物,在未與相關地主協商達成共識下,採分段未連續承租用地,致無法施作路基工程,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重新檢討臨

桃園鐵路臨時軌路基工程施工情形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辦理桃園市內壢以南地區鐵路臨時軌用地承租作業,因多筆土地涉及拆除既有地上建物,在未與相關地主協商達成共識下,採分段未連續承租用地,致無法施作路基工程,影響土地租用效益,經促請研謀改善,業已檢討停租未連續之臨時軌租地範圍,減省土地租金。
交通部為促進都市均衡發展,辦理「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計畫總經費為308億4,440萬餘元,計畫期程為9年,預定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完成。臺鐵局依據計畫分工,自99年7月開始辦理臨時軌用地租用,並於100年12月開始施作路基工程。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派員調查發現,臺鐵局辦理本計畫桃園市內壢以南地區鐵路臨時軌用地承租作業,因多筆土地涉及拆除既有地上建物問題,在未與相關地主協商達成共識下,採分段未連續承租臨時軌用地,致無法施作路基工程,其已支付之土地租金無實質使用效益。經函請交通部督促臺鐵局研謀改善。
案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臺鐵局已停租桃園市內壢以南區段臨時軌土地,每年可減省用地租金399萬餘元,並俟後續都市計畫變更案發布實施後,重新檢討臨時軌用地範圍,依法辦理徵收或租用土地。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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